

對房屋建筑災后的應急勘查評估應劃分建筑物破壞等級。當某類受損建筑物的破壞等級劃分無明確規定時,可根據災損建筑物的特點,按下列原則劃分為五個等級:
1 基本完好級:其宏觀表征為:地基基礎保持穩定;承重構件及抗側向作用構件完好;結構構造及連接保持完好;個別非承重構件可能有輕微損壞;附屬構、配件或其固定、連接件可能有輕微損傷;結構未發生傾斜或超過規定的變形。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繼續使用。
2 輕微損壞級:其宏觀表征為:地基基礎保持穩定;個別承重構件或抗側向作用構件出現輕微裂縫;個別部位的結構構造及連接可能受到輕度損傷,尚不影響結構共同工作和構件受力;個別非承重構件可能有明顯損壞;結構未發生影響使用安全的傾斜或變形;附屬構、配件或其固定、連接件可能有不同程度損壞。經一般修理后可繼續使用。
3 中等破壞級:其宏觀表征為:地基基礎尚保持穩定;多數承重構件或抗側向作用構件出現裂縫,部分存在明顯裂縫;不少部位構造的連接受到損傷,部分非承重構件嚴重破壞。經立即采取臨時加固措施后,可以有限制地使用。在恢復重建階段,經鑒定加固后可繼續使用。
4 嚴重破壞級:其宏觀表征為:地基基礎受到損壞;多數承重構件嚴重破壞;結構構造及連接受到嚴重損壞;結構整體牢固性受到威脅;局部結構瀕臨坍塌;無法保證建筑物安全,一般情況下應予以拆除。當該建筑有保留價值時,需立即采取排險措施,并封閉現場,為日后全面加固保持現狀。
5 局部或整體倒塌級:其宏觀表征為:多數承重構件和抗側向作用構件毀壞引起的建筑物傾倒或局部坍塌。對局部坍塌嚴重的結構應及時予以拆除,以防演變為整體坍塌或坍塌范圍擴大而危及生命和財產安全。
房屋建筑災后的檢測鑒定與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房屋建筑災后檢測鑒定與處理應在判定預計災害對結構不會再造成破壞后進行。
2 應根據災害的特點進行結構檢測、結構可靠性鑒定、災損鑒定及災損處理等。結構可靠性鑒定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抗災鑒定應符合相應的國家現行抗災鑒定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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